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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pa外贮压式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江西气体灭火生产厂家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

参考价面议
具体成交价以合同协议为准
  • 公司名称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品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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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  在  地
  • 厂商性质其他
  • 更新时间2024/5/5 8: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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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兴进消防)是国家消防协会会员之一,是国家质量认证单位、高科技术企业,荣获了“2012国家诚信承诺优秀示范企业”奖项,并且通过ISO9001:2008质量认证,拥有自主品牌兴进牌。img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是集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于一体的企业,专业生产气体灭火装置、七氟丙烷(管网式,柜式、悬挂式)灭火装置、自动泄压装置、火探管、灭火管、一体机、全氟己酮等系列产品,并通过了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兴进消防秉承“科技,创新无限,以人为本,质量为先,顾客至上,追求”的企业理念,凭借的研发技术、雄厚的实力规模、的产品品质、完善的服务体系、创新的经营策略,成为了行业的耀眼明星。公司坚持“以技术和服务创新为差异化,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品质产品,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支持与信赖。的品质技术与服务——是兴进消防最基本的要求;与您并肩,协同成长是兴进消防追求的目标。伴随着化知识经济的到来,充满机遇与挑战,兴进消防放眼世界,精益求精,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实际需要。
机房消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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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pa外贮压式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江西气体灭火生产厂家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 产品信息

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主要构成有火灾探测控制单元、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单元(灭火剂储存钢瓶、氮气驱动钢瓶、容器阀、单向释压器、液位计、氮气输送管路组件、连接管、单向阀等)、分配装置及管网。

启动瓶组

结构:由气体、电磁启动阀组成。

工作原理:气瓶是钢制压力容器,内充装高压氮气,当发生火警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DC24V电流,打开启动阀,使气瓶内N2释放,经过控制管道,驱动容器开启,紧急情况时,也可拔出手动保险销,压下手动按钮,即可打开启动阀。

选择阀

结构:主要由阀体、阀芯、压臂、手柄、驱动气缸等组成。

工作原理:选择阀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当选择阀应对的防护区发生火警时,火灾报警器输出DC24V电流打开选择阀对应的启动瓶。启动气体通过控制气管进入驱动气缸把选择阀打开,再通过控制气管、气体单向阀去启动灭火剂容器阀,灭火剂经集流管,选择阀及管网施放到防护区。紧急情况时,也可扳动手柄,使选择阀开启,但非紧急情况,严禁人员扳动手柄,以免造成误动作。

单向阀

结构:单向阀可分为液体单向阀和气体单向阀两种。单向阀由阀体、阀芯组成。

工作原理:液体单向阀与集流管、连接软管相连。系统工作时,灭火剂由贮瓶经连接软管及液体单向阀进入集流管防护区施放,液体单向阀防止灭火剂倒流回贮瓶。气体单向阀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当防护区发生火警,启动气瓶打开后,启动气体流向防护区对应的选择阀气缸,打开选择阀,再经单向阀进入控制管路,与控制管路相连接的其他防护区选择阀可以通过单向阀防止启动气体进入其驱动气缸,以免造成误动作,达到组合分配的功能。

压力讯号器

结构:压力讯号器主要由外壳、链接座、微动开关、活塞杆组成。

工作原理:压力讯号器与管网链接,当释放灭火剂时,管网压力推动压力讯号器活塞,接通微动开关,使火灾报警控制器面板指示灯显亮,显示系统已启动。微动开关触点容量DC24V.1.5A。一对常开触点、一对常闭触点。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办公、受理、会商、档案管理等必要的办公场所。受条件限制的,可将办公、受理、会商、档案管理等合并设置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室,也可与消防指挥中心、行政值班室合并设置。
5.2 设备配备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配置符合下列要求的办公设备:
    a) 热线电话,可采用代表号为96119的数字中继或模拟中继线路,亦可采用直拨用户线设置,但应具备语音提示和录音功能;
    b) 1套以上传真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并应专网专用;
    c) 3台以上计算机,除应分别接入网与互联网外,应保持一台无网络连接功能的计算机存储各类工作资料;
    d)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移动终端等办案设备。
5.3 信息系统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依托网平台建设,利用符合下列要求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信息系统,实现火灾隐患信息动态数据化管理:
    a) 投诉与受理案件的网上流转督办;
    b) 投诉与受理案件处置的全程监督;
    c) 信息动态提醒;
    d) 火灾隐患信息统计分析、信息发布;
    e) 可通过互联网端口实现互联网络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和答复。

6.1 人员配备
6.1.1 省、自治区消防总队应确定一名总队分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6.1.2 直辖市消防总队和省、自治区的地(市)级消防支队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确定一名副职分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需要设置举报受理、数据管理、分析研判和综合指导工作岗位。
6.1.3 直辖市消防总队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配备不少于8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的地(市)级消防支队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6.1.4 直辖市的区(县)消防支(大)队和省、自治区的县(区、市)级消防大队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可根据实际明确和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6.2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职责
6.2.1 省、自治区消防总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研究制定和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火灾隐患信息管理的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b) 指导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火灾隐患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定期进行督导、考核,定期汇总、统计、分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火灾隐患信息管理的工作情况;
    c) 办理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并根据要求反馈办理情况;
    d) 受理群众直接向总队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转交责任部门或所属支队进行查处,并跟踪督办;
    e) 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警种开展火灾隐患信息会商、交流、协作等工作。
6.2.2 直辖市消防总队和省、自治区的地(市)级消防支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研究制定和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火灾隐患信息管理的工作机制、管理规定,指导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的开展;
    b) 办理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并根据要求反馈办理情况;
    c) 受理群众直接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查处或转交责任部门、相关支(大)队或者进行查处,并跟踪督办查处和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情况;
    d) 组织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e) 指导、考核下级机关消防机构和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办理工作;
    f) 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警种开展火灾隐患信息会商、交流、协作等工作。
6.2.3 直辖市的区(县)消防支(大)队和省、自治区的县(区、市)消防大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火灾隐患信息管理工作的管理规定;
    b) 及时处理、办结上级转办和直接受理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
    c) 组织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d) 指导、考核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办理工作;
    e) 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警种开展火灾隐患信息会商、交流、协作等工作。
6.3 岗位职责
6.3.1 举报受理岗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a) 接听热线电话,详细记录火灾隐患的举报和投诉事项;
    b) 受理7.1.2所列途径的火灾隐患举报和投诉;
    c) 按程序交办相关举报与投诉;
    d) 定期回访火灾隐患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情况。
6.3.2 数据管理岗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a) 收集、整理各级机关消防机构和在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关信息;
    b) 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
    c) 按照管辖权限向属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移送火灾隐患信息等工作;
    d) 负责火灾隐患信息的提取、关联、比对、筛选和火灾隐患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
6.3.3 分析研判岗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定期分析火灾隐患的类型、成因和场所分布情况;
    b) 指导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办理和信息管理的考核工作;
    c) 提出针对性工作建议。
6.3.4 综合指导岗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协调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警种的火灾隐患信息会商、交流、协作;
    b) 跟踪督办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c) 实施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工作;
    d) 组织开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办理工作的考评和表彰奖励。
6.3.5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以上1个或者多个岗位的职责。

7.1.1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全天24h受理以下范围的火灾隐患举报与投诉:
    a) 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
    b)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d)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f)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的;
    g)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h)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i)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j)  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k)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l)  其他火灾隐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7.1.2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可通过以下途径受理火灾隐患举报与投诉:
    a) 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或其他热线电话、传真;
    b) 电子邮件、博客、微博或微信等;
    c) 来信或来访;
    d) 上级机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移送;
    e) 各类媒体曝光;
    f) 其他由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途径。
7.1.3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接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应及时受理、登记,录入信息系统,并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7.2 交办
7.2.1 省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根据实际确定辖区各级机关消防机构和负责核查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范围。
7.2.2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在2h内将举报投诉信息移交至本级或下一级单位进行查处。
7.2.3 下列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应直接由本级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核查,并采取跟踪督办的方式及时掌握处理情况:
    a) 对本级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举报投诉的;
    b) 上级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交办,且规定办理时限的;
    c) 举报投诉人对下级机关消防机构或的查处结果存在异议的;
    d) 反映下级机关消防机构或因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火灾隐患持续存在的;
    e) 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
7.3 查处
7.3.1 各级消防机构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后 ,应依法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7.3.2 实地核查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并应在核查时主动出示件。
7.3.3 实地核查时,应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火灾隐患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并填写举报投诉检查适用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举报投诉反映内容以外的火灾隐患的,应一并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明、录音或录像。
7.3.4 核查后,应依法对查实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和处理。
7.3.5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应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原交办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存在下列情形时,还应在随后案件查处结案后向原交办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进行续报:
    a) 有关火灾隐患的改正期限尚未届满;
    b) 逾期未改正;
    c) 行政处罚未结案。
7.4 告知
7.4.1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得到依法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属于上一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交办的,还应向原交办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书面报告;因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法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的,应在受理登记中注明。在接到举报投诉后1个月内,对举报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向举报投诉人告知阶段性查处情况。
7.4.2 告知举报投诉人可采取电话或者短信告知方式,但举报投诉人要求书面答复时,应书面答复。
7.4.3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回复举报投诉人最终处理结果后,相关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视为办结。
7.5 回访
7.5.1 直辖市消防总队和省、自治区的地(市)级消防支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每月从本级和下级已办结的本月举报投诉中抽取总数的5%对举报投诉人进行电话回访,并记录回访情况。
7.5.2 回访结果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举报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并提出异议的,应予以解释说明;
    b) 举报投诉人对经办人的查处方式、方法或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告知该经办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责成相关部门督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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