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6〕5号
各市、县、自治县工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精神,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电话:0898-65383200)
海南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精神,为推动全省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加快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制造业中试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指为处于试制阶段的新产品向生产转化过程,提供中试项目遴选开发、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及系统化解决方案的实体,对产业科技创新发挥战略支撑与引领作用。
第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创新平台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求,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中试平台。
第四条 省级中试平台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的建设原则,以及“自主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省级中试平台主要功能包括:
(一)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支撑全省重点产业发展,不断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二)集聚整合并开放共享技术力量、人才团队、设施设备等中试资源,不断提高中试验证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三)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构建完善公共服务机制,提供专业、优质、经济的中试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发挥先行探路、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多主体、跨区域、全链条协同发展。
第六条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中试平台的建设指导、认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择优推荐其申报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中试平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等工作。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行、管理等主体责任,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人、财、物等必备条件。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级中试平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海南省内依法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创新平台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试领域方向清晰、特色优势突出。
(二)有承担相关领域中试任务必需的试验设备、测试仪器、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有固定中试场地及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试验场地相对集中。中试场地及必要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专用软件及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三)拥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管理、研发、试验、检测、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技术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拥有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产品示范等服务的中试线。具备开放共享服务意愿,可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提供中试服务。
(五)建立中试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建立技术、安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六)申报截止日前三年内,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税,无重大违法或违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中试平台认定程序包括组织申报、市县推荐、评审论证、公示发布。
组织申报。由省工信厅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推荐。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试平台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工信厅。
(三)评审论证。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抽取遵循专业对口、利益回避、随机抽取、保密四项原则。
(四)公示发布。省工信厅将拟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名单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中试平台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当年,按省工信厅通知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参照认定程序执行;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条 省级中试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工信厅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
(一)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欠税,重大违法或违规情况;
(二)弄虚作假、严重失信等情形;
(三)不再具备中试服务能力;
(四)连续两年无故不提交年度报告;
(五)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平台的监管,经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发生更名、结构调整、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应在发生变化后的三个月内报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再由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向省工信厅报告。省工信厅应对省级中试平台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建设条件”的,取消其省级中试平台资格。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依据相关财政政策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给予相应支持。鼓励中试平台联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申报产业技术攻关、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示范等项目,加快中试创新关键技术突破和中试成果产业化。
第十四条 鼓励产业园区与中试平台建立深度合作机制,围绕园区企业需求开展中试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联合中试平台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撑中试平台体系建设;鼓励各市县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合法合规支持中试平台建设运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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