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数据条例》发布
2025-08-14 16:38:17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阅读量:16532 我要评论
数据被称作信息时代的“新能源”,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
7月31日,经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北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法规。
据介绍,《条例》共9章69条,分别为总则、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数据产业和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完善数据工作体系。数据工作涉及各地各方面,需要各方协同才能形成合力。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以及数据、公安、网信、经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在数据安全监管、数据产业促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职责。此外,条例还对设立数据专家委员会、支持数据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发展作出相应规定,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参与数据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加强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权益是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例贯彻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对各方面关注的数据权益问题作出回应。在落实“数据二十条”有关数据“三权”规定方面,条例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数据权益依法受保护,鼓励依法登记数据权益,探索建立数据权益保护机制。在数据采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条例依据国家有关上位法,明确了数据采集规则和相关要求,对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作出特别规定,要求数据处理者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对个人请求对其个人信息数据行使相关权利的及时予以处理。在规制网络平台方面,条例明确了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数据安全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并对当前较为集中的平台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维护平台用户权益。
第三,统筹数据资源管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全社会的重要资源资产。条例贯彻“数据二十条”精神,结合数据工作实际,明确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同时,条例聚焦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难题,紧扣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收集、归集、回流、质量管控、资源登记等重点环节,全流程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为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创造条件。在发挥公共数据示范带动作用的同时,统筹考虑非公共数据,明确支持企业等主体提高数据治理能力,推进数据资源调查,构建一体化的数据资源体系。
第四,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数据流通交易是推动数据市场化配置的关键环节。条例一体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构建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以清单管理为基础的开放机制,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打通公共数据在政府部门间以及面向社会的流通利用通道。同时,条例明确建立多元化数据合作交流和共享激励机制,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条例还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推动建立数据市场运营体系、价格形成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体系等方面的职责,推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
第五,推进数据产业发展和应用。在数据产业发展方面,条例顺应数据产业发展新形势,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数据产业规划布局,支持和培育数据市场主体,推动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数据企业发展。在数据应用方面,条例坚持以用为导向,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部门协同,建设典型数据应用场景,推进数据应用示范和创新,更好为经济发展赋能、为社会治理增效、为人民生活添彩。
第六,强化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安全是数据发展的底线。条例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压实数据处理者的主体责任,推动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同时,条例加强支持保障,从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据领域人才培养、强化资金支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方面,完善数据发展和治理的保障措施。特别是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数据服务,为中小企业决策经营、合规治理、创新发展等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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